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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是工程施工的具体实施者,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者。承包商通过投标接受业主的委托,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和承包商是任何建筑工程中都不可缺少的。承包商为完成承包合同的责任,包括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工程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必然要为工程提供劳务、施工设备、材料,有时也包括技术设计。任何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必具备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当然也不可能自己独立完成所有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它要将许多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供应工作委托出去,所以承包商常常又有自己复杂的合同关系。大致说来,承包商主要有下列一些合同关系: (1)分包合同 对于一些大的工程,承包商常常必须与其它承包商合作才能完成总包合同责任。承包商把从业主承接到的工程中的某些分项工程或工作分包给另一承包商来完成。 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下可能订立许多分包合同,而分包商仅完成总承包商的工程,向总包负责,与业主无合同关系。总包仍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所属各分包商工作之间稍协调,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合同责任界限的划分,同时承担协调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向业主承担工程风险。 在投标书中,一般要求承包商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通常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FIDIC4.1)。 (2)供应合同 承包商为工程所进行的必要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供应,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3)运输合同 这是为解决材料和设备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4)加工承揽合同 即承包商将建筑构配件、特殊构件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承揽单位而签订的合同。 (5)租赁合同 在建筑工程中承包商常需要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周转材料。当有些设备、周转材料在现场使用率较低,或自己购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自己又不具备这个经济实力时,可以采用租赁方式,签订租赁合同。 (6)劳务供应合同 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由劳务供应商向工程提供劳务。 (7)保险合同 承包商按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此外,在实际工程中还可能在如下情况,签订其他各类合同: (1)设计单位、各供应单位也可能存在各种形式的分包。 (2)承包商有时也承担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设计,则他有时也必须委托设计单位。 (3)如果工程付款条件苛刻,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他就必须借款,与金融单位订立借(贷)款合同。 (4)在许多大工程中,尤其是在业主要求全包的工程中,承包商经常是几个企业合伙,即合伙承包。合伙承包是指若干家承包商(最常见的是设备供应商、土建承包商、安装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投标,共同承接工程,他们之间订立合伙合同。合伙承包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经营战略之一,国内外工程中都很常见。 在一些大工程中,分包商还可能将自己承包的工程或工作的一部分再分包出去。此外,分包商也需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也可能租赁设备,委托加工,需要材料和设备的运输,需要劳务。所以分包商本身又有复杂的合同关系。 这样就有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合同,这些合同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内部联系,它们共同构成该工程的合同体系。其中工程承包合同是最有代表性、最普遍,也是最复杂的合同类型。它在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点。无论是业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将它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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